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经费
发布时间:2013-03-12 14:31:59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666次
(2011年4月26日修订)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市规划办公室,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办公室在接到列有开支计划的回执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课题均预留10%的资助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7.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二十五条 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由课题负责人继续用于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题进行中,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向市规划办公室报送经费使用报表。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研究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的课题,将缓拨下年度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办公室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课题管理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