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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修订)(2020年10月)-课题资助

发布时间:2020-09-17 15:14:53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0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取课题“研究资助”和课题“奖励资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资助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

第三十三条  课题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时在“研究资助”经费预算栏目编制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开支计划,开支计划应符合《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课题“研究资助”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般课题申请人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时,应在“课题经费管理与保障承诺”栏目填写单位拟资助金额,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  课题“研究资助”经费在课题立项、中期检查后分两次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课题立项后即下拨第一期经费,占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70%;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第二期经费,占课题“研究资助”经费的30%。规划办可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的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拨付比例。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综合统筹课题类别、鉴定等级等因素,分类别、分等级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结果进行“奖励资助”。课题“奖励资助”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为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是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保障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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