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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4月26日修订)——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发布时间:2013-03-04 08:40:30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1431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6日修订)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列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六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特别委托课题、重大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20万字以上专著1部、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高校及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出版20万字以上学术专著1部,或者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系列论文,或者公开发表3篇系列论文。高校及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系列论文;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系列论文。一般课题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课题负责人均应为专著、论文的第一作者。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均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鉴定。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提供鉴定材料,通过相关管理机构报送市规划办公室。鉴定材料应包括《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原件、课题立项通知书\证书复印件、《课题申报书》复印件、开题报告、年度报告、研究工作报告、成果主件(专著或研究总报告)、成果附件(已发表的系列研究论文)、课题成果概要、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被决策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八条 重大课题实行会议鉴定,其他类别课题一般采取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鉴定专家由市规划办公室确定。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
第四十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市规划办公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第四十一条 经市规划办公室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市规划办公室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并以《研究纪要》的形式及时发表研究成果。
第四十二条 经市规划办公室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规划办公室组织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3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相关委托管理单位提请,市规划办公室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或《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 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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