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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2016年6月制定)——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发布时间:2018-11-22 14:44:12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532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和研究方向的课题实施不同的结题成果要求和鉴定标准。

(一)各类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编著2部、或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

2.重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3.青年专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论文。

4.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论文。

5.一般课题: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

(二)不同研究方向课题成果的特殊要求。

各级各类课题要在达到本类课题基本结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的特殊要求。教育决策咨询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研究的规范性。

(三)课题研究成果认定说明

1.发表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可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2.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可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3.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备案的校本课程并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等同于1本专著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奖项须为政府所颁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可提供证明成果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5.课题研究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基础教育教材,或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或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 课题符合免于鉴定条件外,须承诺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发表均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项目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鉴定成果。课题负责人均应为发表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充作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无关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完成。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可申请由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类别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结题时均须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表格(附件6),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两者均将在网上全文公开。(如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请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由规划办审批,一般课题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审批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可从课题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带有水印的结题材料。除专著、编著、教材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按照“结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见附件7)的要求统一装订成册。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需准备相关结题材料6套(1套原件,5套复印件,原件按照要求加盖相应管理部门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一般课题结题材料的份数按照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准备。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的结题材料由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至规划办。一般课题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将1份结题材料原件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见附件8)提交至规划办,由规划办进行复审。

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结题材料1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依照以上结题材料报送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通常以同行专家集中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个别确需会议单独鉴定或通讯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所在受托管理机构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会议,应提前将结题鉴定方式、结题鉴定专家名单等报规划办审批。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应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遴选确定。

每项成果须由3-5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1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鉴定专家的回避建议。

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教育决策咨询研究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管理部门正处级以上职务的同志担任鉴定专家。

第三十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开题报告预期达到的目标,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估指标(附件9)分项评定鉴定等级,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并提出课题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结题鉴定后,规划办应将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未通过初次鉴定,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定为“暂缓结题”,鉴定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后,课题组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深入研究,补充完善,须在6个月内申请二次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又不说明理由者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鉴定等级定为“不合格”。

未通过初次鉴定且没有修改基础被直接确定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成果和经二次鉴定确定为“不合格”的成果,停止拨付第三期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应严格执行成果鉴定程序和要求,依照相关评审规则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工作。规划办对一般课题实施鉴定成果复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规划办将对结题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果、专家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规划办提出。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提请,规划办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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