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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修订)(2020年10月)-结题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17 15:13:01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0

第二十条  课题完成后须进行成果等级鉴定。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对不同类别课题采取不同形式的成果要求。

(一)课题研究成果形式。

A类成果:

1.专著;

2.编著;

B类成果:

3.北京大学图书馆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4.编入教育部《教育要情》、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北京教育信息(教育决策参考)》等重要内部决策参考刊物的报告或论文;

5.北京市区级以上政府采用的政策研究报告;

6.编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的研究成果;

C类成果:

7.出版的教材或工具书;

8.公开发表的论文;

9.出版的案例集或教案集;

10.电脑软件、APP等。

(二)各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大课题:须满足4项A类和B类成果,其中至少包括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的20万字以上专著1部或编著2部。

2.优先关注课题:须满足3项A类或B类成果。

3.重点课题或延续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须满足2项A类或B类成果;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满足1项A类、B类成果或3项C类成果。

4.青年专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须满足2项A类或B类成果;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须满足1项A类、B类成果或2项C类成果。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须满足1项A类、B类成果或2项C类成果。

6. 一般课题须满足1项A类、B类或C类成果。

(三)课题研究成果认定说明。

1.以上研究成果均可单项累计计算。

2.课题负责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至少1项。

3.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

4.与研究内容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发表须独家注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项目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鉴定成果。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被省部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报刊,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中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不能申请免于鉴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结题时,课题负责人登陆课题管理系统填写结题材料。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两者均将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全文公开,如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应注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通过审核后,课题负责人登陆课题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带有水印的结题材料。按照“结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要求”,将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件装订成册(专著、编著、教材等成果除外),由受托管理机构统一报送规划办。

一般课题须报送“结题鉴定材料”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规划办进行结题等级复审。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通常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鉴定、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

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应提前将结题鉴定方式、鉴定专家名单等报规划办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

第二十七条  结题鉴定专家通常为3或5人,课题组成员、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1人。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工作,拟聘请专家人选报规划办审核。

结题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学术水平。教育决策咨询研究可以聘请1名相关实际管理部门正处级以上职务的同志担任鉴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在审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和开题报告的研究目标,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估标准进行鉴定,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明确提出课题能否通过鉴定。课题负责人可登陆课题管理系统查看结题鉴定结果和意见。

未通过鉴定,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暂缓结题。课题组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在6个月内申请二次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又不说明理由者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鉴定等级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成果鉴定程序和要求,依照鉴定评估标准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

第三十条  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提请,规划办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同一课题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课题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规划办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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