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过程管理 » 结题鉴定 » 结题鉴定规章制度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10月)-结题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17 15:24:53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0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预计完成时间前提交结题材料,课题负责人工作单位、受托管理机构、规划办履行审核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和延续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规划办承担;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规划办审核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结题鉴定通常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的方式,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采用通讯鉴定、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结题鉴定专家通常为3—5人,课题组成员、课题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1人。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工作,拟聘请专家人选报规划办审核。

第二十八条  结题鉴定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经专家鉴定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申请二次鉴定。

第二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课题研究成果的主要结论被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明确采纳。

3.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等报刊,或研究成果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研究成果明确独家标识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且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省部级及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申请免于鉴定,应充分说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不得申请免于鉴定。


友情链接

Friendship Link

版权所有©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