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5月16日)——重要事项变更
发布时间:2018-11-22 13:45:46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84次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超过规定研究年限一年;
7.因故申请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