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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5月16日)——重要事项变更

发布时间:2018-11-22 13:45:46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84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超过规定研究年限一年;

7.因故申请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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