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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5月16日修订)——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发布时间:2018-11-22 14:42:31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251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课题鉴定标准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和研究方向的课题实施不同的结题成果要求和鉴定标准。
    各级各类课题要在达到本类课题基本结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的特殊要求。教育决策咨询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研究的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期满后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通讯鉴定或免于鉴定的方式完成。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由规划办确定。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组专家人选须报规划办审批。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可申请由规划办组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经规划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及通过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结题鉴定的一般课题,由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经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二次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可提供证明成果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5.课题研究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基础教育教材、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符合免于鉴定条件外,须承诺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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