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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2016年6月)——中期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22 13:42:00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177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通过课题负责人网上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和会议抽检的方式,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办于每年6月份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通知,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课题研究的基本进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等。

中期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建议受托管理机构以集中会议检查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附件3),并于每年930日前提交规划办审批。

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将拨付第二期研究经费;对不按规定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缓拨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一般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并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针对本年度全部各类课题的中期检查情况撰写本单位《XXXX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附件4),并于每年930日前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如需依照《管理办法》进行重要事项变更,须登陆“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审批后,由规划办最终审批。

规划办审批通过后,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导出《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5),由受托管理机构到规划办加盖公章。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需由受托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留存,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课题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十三五”期间,教育决策咨询类课题要在1-2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类课题、教育教学实践类课题要求在3-4年内完成。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一项课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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