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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4月26日修改)——申报

发布时间:2013-03-12 12:34:16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2959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6日修订)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五年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的第一年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包括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一般课题。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领导小组特别委托课题的方式,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十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包括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等)和特别委托课题,均有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一般课题全部为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其申报选题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的选题,要以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应用研究,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注重中小学一线教师的实践研究。选题要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7.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凡已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立项的课题,不再参加本规划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 每次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5-7周。申报采取网上申报与文本申报两种形式。重大课题不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申请书所有栏目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后,加盖公章,将申报书报送有关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或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 
区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社科处、直属单位科研处签署明确意见后,填写申报课题一览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集中报送市规划办公室。 
市规划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市规划办公室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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