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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2020年10月)-课题申报

发布时间:2020-09-17 15:00:28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0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课题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课题研究,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课题;同年申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5.正在承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或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6.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

7.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40周岁(以申请时间为准)。

8.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9.延续课题申请人应为结题后五年内的课题负责人。

10.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得申请北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具备申请条件的在职博士生(博士后)应在所属工作单位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工作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重大课题采用文本申报;其他类别课题先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课题管理系统”)上申请、后进行文本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一般课题采取限额申报方式,规划办根据各区专任教师数量、立项资助课题数量和课题完成质量综合确定各区当年申报数量,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申报数量组织本区推荐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报送本单位的课题申请书,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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