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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学术期刊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2-10-30 22:31:48   作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695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国家社科基金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期刊资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宗旨是:通过有重点、持续性的资助,促进我国学术期刊改善办刊条件,提高办刊质量,扩大学术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的对象,主要是学术水平较高或者专业和地域特色突出、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公开发行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

  第四条
国家社科基金期刊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突出学术质量和同行评价。

  第五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与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签订资助协议,认真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管理目标和要求

  第六条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编辑出版规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编校质量的规定。

  第八条
加强编辑队伍建设,主编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努力建设成为国际知名或国内一流的学术期刊。

  第十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版面费。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匿名审稿制度。

  第十二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字样。须将每期刊登论文的电子版,及时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资助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每种期刊每年资助40万元。年度考核优秀或者经费缺口确实较大的,可适当奖励或增加10万-20万元。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总体上适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和其他开支。

  第十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
稿费;

  2.
审稿费;

  3.
翻译费;

  4.
学术会议费;

  5.
编辑培训费;

  6.
相关管理费;

  7.
其他允许开支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主办单位不得削减获得资助期刊的原有办刊经费。
  
第四章考 核

  第十七条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获得资助的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年度考核合格拨付下一年度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停拨经费,限期整改;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或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撤销资助。

  第十八条
考核采取抽查和自查相结合、同行专家评议和定量指标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期刊每年须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和自查报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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