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细则(京教策<2016>7号)
发布时间:2016-09-08 15:04:41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2565次
京教策〔2016〕7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
细则的通知
各区教委,各高等学校,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及《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已于2016年5月20日经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6月6日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6年5月1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期间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教育质量战略主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服务教育综合改革,指导教育实践创新。要在落实新时期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入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的重要功能。
第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组建,领导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工作,审议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管理办法,审批立项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立项课题,组织学术交流,组织科研培训,组织成果评奖,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六条 规划办分别委托北京市各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高校、科研机构、直属直管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以下总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范围内与规划办职能相对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和选题,主要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和年度课题指南的规定。规划纲要通常在每个五年规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季度向全市公布。年度课题指南通常在每年第一季度面向全市公布。规划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其中,教育决策咨询研究类课题要求在1-2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研究类课题、教育教学实践研究类课题要求在3-4年内完成。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置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六种课题类别。
第九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应贴近教育政策、理论发展和教育实践的需求,应着力把握学科前沿和实践改革前沿,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鼓励以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突出研究的决策参考价值、理论创新价值与实践应用价值。重视跨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区域协同研究。
第十条 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应严格按照年度课题指南指定的题目申报,不得更改;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可按照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确定选题。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主要面向北京地区的教育工作者和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申请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项课题。以往承担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已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人必须为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
6.青年专项课题的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年度为准)。
7.申请一般课题,须有申请者所在单位的经费保障证明。
8.已获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课题负责人不得以相同内容课题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十二条 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课题申报工作。
重大课题仅采用文本申报形式。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采取网上申请与文本申报两种形式。
一般课题仅进行网上申请,不进行文本申报。北京市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规划办每年下半年下达的申报指标组织推荐工作,并于次年1月31日前确定推荐课题目录,待当年启动课题申报工作后组织被推荐课题负责人进行网上申请。规划办对高校、科研机构不设置申报指标,一般课题申请人应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三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规划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当依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并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
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或特别委托制度。
优先关注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实行同行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分组,聘请同行专家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规划办对各类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报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
第十六条 规划办将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年度拟立项课题名单通过“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规划办向受托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发出《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3.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采用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规划办对不同研究方向、不同类别的课题进行分类管理。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由规划办重点管理;一般课题由受托管理机构主要承担日常管理职责。
所有立项课题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对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承担信誉保证,要切实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开题管理。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及专家建议表原件扫描后上传至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中期管理。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通过课题负责人网上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和会议抽检的方式,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受托机构须撰写本单位《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规划办。
规划办将不定期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反映对北京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受托管理机构审核,报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超过规定研究年限一年;
7.因故申请撤销。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规划办撤销课题,追回课题经费,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7.无故终止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管理。课题组确有必要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的,事前须经课题所在单位同意,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核,经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办审批。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需要时以所在单位代章即可。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课题鉴定标准负责组织一般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和研究方向的课题实施不同的结题成果要求和鉴定标准。
各级各类课题要在达到本类课题基本结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的特殊要求。教育决策咨询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研究的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期满后30日内,课题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会议单独鉴定、会议集中鉴定、通讯鉴定或免于鉴定的方式完成。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由规划办确定。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组专家人选须报规划办审批。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可申请由规划办组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至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鉴定实行等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十条 经规划办综合鉴定专家意见准予结题的课题及通过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结题鉴定的一般课题,由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经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综合专家鉴定意见不予结题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课题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规划办或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二次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可提供证明成果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5.课题研究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基础教育教材、高等教育精品教材、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课题符合免于鉴定条件外,须承诺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市级财政专项经费,用于课题的研究与管理。该专项根据资助标准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予以资助。一般课题全部为单位资助的规划课题,其研究经费由申请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过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6.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7.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其它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课题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9.管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课题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课题不得超过课题资助额的3%。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办法将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在课题立项、中期、结题后,将课题经费分期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承担一般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课题获准立项后,其所在单位应按照申报课题时的承诺,如实承担经费保障责任。
第三十六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课题负责人应充分利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效。
第三十七条 课题申请结题鉴定时,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课题收支账目,如实编制课题资助经费决算表,与课题研究成果一并报送规划办。课题研究成果经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或成果推广。
第三十八条 研究成果鉴定费由规划办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另行支付。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由规划办负责组织并支付专家鉴定费;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课题组经费中支出。一般课题最终成果鉴定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费从课题组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按时完成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工作的课题,将缓拨后续经费。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申请撤销的课题,将停止继续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
对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全部已拨经费。课题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作出信誉保证的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条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各课题组,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规划办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积极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规划办及受托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五年举行一次。办法另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
(2016年6月制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提高规划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5月16日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课题指南
第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于每年10月份面向全市征集下一年度课题指南建议,并于次年第一季度面向全市公布。
第二条 “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教育基础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实践研究三个研究方向。包括以下十个研究领域:
1.教育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
2.教育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研究
3.教育治理体系研究
4.课程、教学、评价改革研究
5.学生发展研究
6.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研究
7.教育资源配置与效益研究
8.教育信息化研究
9.传统文化教育与德育研究
10.生态文明教育与可持续发展教育研究
第三条 “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包括以下六种: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
1.重大课题实行招标制度,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具有创新性,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具有较高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
2.优先关注课题应以课题指南为准,申请者不得更改研究题目,可以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基础,选取独特的切入点进行研究设计。
3.校本研究专项课题是用于资助由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现任校(园)级领导主持的课题。该类课题是以学校(幼儿园)为基本单位,为解决与其改革实践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由教师群体参与的具有较高组织程度的课题。
4.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一般课题的申请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和研究基础,从三个研究方向和十个研究领域自行设计课题名称和研究内容申请课题。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四条 每年度课题申报工作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启动。申报工作由各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应管理机构和高校、直属单位社科处、科研处或相应管理机构(以下总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申报,规划办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1.重大课题不进行网上申请,仅进行文本申报。
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评审采取课题申请、资格审查、会议答辩、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可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http://www.gh.bjedu.cn)下载、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重大课题申请书》,签署所在单位、受托管理机构意见后,密封投标文件,递交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至规划办。
2.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采取网上申请与文本申报相结合的形式。
课题申请人须登录“北京市教育规划课题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申请流程参见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相关文件。
文本申报按照所在单位隶属关系,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分别通过所属受托管理机构报送至规划办。
3.一般课题仅进行网上申请,不进行文本申报。
(1)各区一般课题的申请:由各区受托管理机构依据规划办每年下半年下达的申报指标组织推荐工作,并于次年1月31日前确定推荐课题目录,待当年启动申报工作后组织被推荐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系统填写课题申请书。
(2)高校、科研机构一般课题的申请:规划办对高校、科研机构不设置申报指标,高校、科研机构的一般课题申请人应进行网上申请。
第五条 报送文本材料要求
1.重大课题文本材料报送要求:
(1)《重大课题申请书》一式9份,原件一份。分别装入9个档案袋。将《重大课题申请书》封皮复印9份,分别贴在9个档案袋正面,以便识别。
(2)《申请书》封底“投标材料袋背面粘贴表”的课题组成员名单复印9份,分别贴在9个档案袋背面,以便选择评审专家时回避。
(3)报送文本材料时需同时报送申请材料电子版及加盖受托管理机构公章的《课题申请汇总表》。
2.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文本材料报送要求:
(1)审查合格的《课题申请书》一式6份。原件1份,无需装档案袋,由受托管理机构按顺序汇总报送;复印件5份,每项课题装同一档案袋(档案袋贴申报书封皮),由受托管理机构按顺序汇总报送;各受托管理机构需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课题申报汇总表》。
(2)申请书要求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左侧装订。
3.一般课题文本材料报送要求:
(1)各受托管理机构仅需单独报送加盖公章的一般课题的《课题申报汇总表》。
(2)一般课题的《课题申请书》文本由各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报送要求,不需报送规划办。
(3)最终经评审获得立项的一般课题的《课题申请书》原件需由课题负责人留存,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第三章 立项评审
第六条 规划办负责组织课题评审。
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或特别委托制度。评审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投票同意方为通过。评审程序为:
1.开标。由规划办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开标。
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3.论证、质疑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辩,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获得评审组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推荐立项课题方为通过。
第七条 优先关注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实行同行专家会议集中评审。
专家独立审阅课题申请书后,对每项申报课题进行充分讨论评议。
评审专家对课题进行无记名投票,获得评审组成员五分之三以上(含五分之三)同意推荐立项课题方为通过。
第八条 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一般课题按照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分组,聘请同行专家采用网上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
1.资格审查和分类。规划办依据《管理办法》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和分类,合格者进入网络初评。
2.网络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规划办根据专家推荐情况确定入围会议评审课题。
3.会议综合评审。对进入会议综合评审的课题,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评议, 获五分之三(含五分之三)评审专家投票同意的课题为推荐立项课题。
第九条 对推荐立项的课题,评审专家须签署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申报有经费资助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时应在“经费预算”栏目编制开支计划,开支计划应符合《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6年5月16日修订)》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申报一般课题的课题负责人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时,应在“课题经费管理与保障承诺”栏目中填写单位拟资助金额数目,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课题经费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在课题立项、中期、结题后分三次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课题立项后即统一下拨第一期经费,占课题资助经费的50%;课题通过中期检查后下拨第二期经费,占课题资助经费的30%;课题成果通过结题鉴定后下拨第三期经费,占课题资助经费的20%。
规划办可根据年度预算批复的实际情况调整具体拨付比例。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开题管理
第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要督促课题负责人及时进行开题论证,落实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并在两个月内举行开题会,完成相关开题工作。
重大课题的开题论证由规划办直接组织;其它各类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各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优先关注课题的开题会须事先向市规划办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开题申请表(附件1),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其它类别的课题开题会须事先向受托管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聘请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作为开题专家,所请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开题会聘请的专家组成员均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校本课题、一般课题开题会聘请的专家组成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应不少于2人。开题专家组在开题会上应依据课题研究内容对课题提出建设性的可操作建议,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附件2),并对课题研究给予相关指导。
第十六条 开题会后课题负责人要及时将根据专家建议修改后的开题报告及《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原件扫描图上传至“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开题报告及专家建议原件由受托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留存,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课题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通过课题负责人网上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和会议抽检的方式,适时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 规划办于每年6月份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发布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通知,对“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课题研究的基本进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等。
中期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建议受托管理机构以集中会议检查的方式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完成后,受托管理机构组织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附件3),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提交规划办审批。
对进展正常的课题,规划办将拨付第二期研究经费;对不按规定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或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将缓拨后续经费。
第十九条 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工作由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组织安排。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一般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中期检查报告并负责审批。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须针对本年度全部各类课题的中期检查情况撰写本单位《XXXX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附件4),并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课题立项后,如需依照《管理办法》进行重要事项变更,须登陆“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审批后,由规划办最终审批。
规划办审批通过后,课题负责人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导出《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5),由受托管理机构到规划办加盖公章。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原件需由受托管理机构和课题负责人留存,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课题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十三五”期间,教育决策咨询类课题要在1-2年内完成;教育基础理论类课题、教育教学实践类课题要求在3-4年内完成。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完成期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一项课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工作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对不同类别和研究方向的课题实施不同的结题成果要求和鉴定标准。
(一)各类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
1.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应在国家一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或编著2部、或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系列论文。
2.重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重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3.青年专项课题:高校及科研机构人员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在北京大学图书馆版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各区教科研人员和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承担的青年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论文。
4.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应公开发表2篇论文。
5.一般课题: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
(二)不同研究方向课题成果的特殊要求。
各级各类课题要在达到本类课题基本结题条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研究方向的特殊要求。教育决策咨询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决策的实际参考价值和支撑作用;教育基础理论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研究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方向的课题研究成果要更加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解决和研究的规范性。
(三)课题研究成果认定说明
1.发表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可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2.阶段成果或最终成果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可相当于1篇核心期刊论文;
3.经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备案的校本课程并正式出版的校本教材等同于1本专著或2篇核心期刊论文。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获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北京市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奖项须为政府所颁发,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以及市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市级教学成果奖、市级科学技术奖和市级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课题负责人须为第一获奖人。
2.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课题研究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可提供证明成果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3.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在《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并有“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的独家明确标识。课题负责人应为第一作者。
4.课题成果的主体部分被规划办编辑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采用并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领导批复。
5.课题研究成果开发并正式出版为由国家审定通过的基础教育教材,或高等教育精品教材,或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或在全国推广使用的地方教材。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重大 课题符合免于鉴定条件外,须承诺组织开展相关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四条 课题成果发表均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项目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鉴定成果。课题负责人均应为发表成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充作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无关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规划办负责组织重大课题、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完成。确实无力承担成果鉴定组织工作的受托管理机构,可申请由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二十六条 各类别课题负责人在申请结题时均须登录“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表格(附件6),提交的研究总报告不少于3万字,成果公报6000-8000字,两者均将在网上全文公开。(如因保密等原因不宜公开,请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中注明)
第二十七条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由规划办审批,一般课题在网上提交结题申请由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审批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可从课题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带有水印的结题材料。除专著、编著、教材外,每套鉴定材料必须按照“结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见附件7)的要求统一装订成册。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需准备相关结题材料6套(1套原件,5套复印件,原件按照要求加盖相应管理部门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签名章);一般课题结题材料的份数按照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准备。
优先关注课题、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校本研究专项课题的结题材料由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至规划办。一般课题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完毕后,受托管理机构将1份结题材料原件和“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见附件8)提交至规划办,由规划办进行复审。
申请免于鉴定的,须报送结题材料1套;免于鉴定申请未获批准的,需依照以上结题材料报送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鉴定通常以同行专家集中会议鉴定的方式进行。个别确需会议单独鉴定或通讯鉴定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所在受托管理机构报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会议,应提前将结题鉴定方式、结题鉴定专家名单等报规划办审批。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委托课题负责人自行选择鉴定专家和组织鉴定。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应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专家库中遴选确定。
每项成果须由3-5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能超过1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鉴定专家的回避建议。
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行政职务,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教育决策咨询研究可以聘请1位相关实际管理部门正处级以上职务的同志担任鉴定专家。
第三十条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课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开题报告预期达到的目标,根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评估指标(附件9)分项评定鉴定等级,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并提出课题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结题鉴定后,规划办应将专家鉴定意见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未通过初次鉴定,但确有修改基础的课题,可定为“暂缓结题”,鉴定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后,课题组应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深入研究,补充完善,须在6个月内申请二次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又不说明理由者视为放弃二次鉴定权利,鉴定等级定为“不合格”。
未通过初次鉴定且没有修改基础被直接确定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成果和经二次鉴定确定为“不合格”的成果,停止拨付第三期研究经费,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对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应严格执行成果鉴定程序和要求,依照相关评审规则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工作。规划办对一般课题实施鉴定成果复审制度。
第三十二条 规划办将对结题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果、专家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规划办提出。
课题负责人对经鉴定不予结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课题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由3名以上(含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受托管理机构提请,规划办可重新组织专家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支付。同一课题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三十三条 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规划办向课题负责人颁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八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规划办、受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引导舆论中的作用。
第三十五条 规划办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适时组织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专题培训会或学术研讨会,充分利用《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等多种途径宣传、推介课题研究成果。
第三十六条 课题组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扩大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努力促进研究成果向实践转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为课题成果宣传推广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受托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相关成果的宣传推介会,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报道,积极扩大优秀成果的影响力。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应及时向规划办报送中期研究成果,积极向《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附件10)投稿,及时宣传推广课题研究最新成果,保障课题研究的时效性。
第三十八条 该管理细则所列附件(附件1.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申请表;附件2.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开题专家建议表;附件3.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附件4.XXXX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附件5.北京市教育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6.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申请书;附件7.结题鉴定材料装订格式;附件8.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鉴定意见表;附件9.北京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评估指标;附件10.《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快报》参考格式)均可从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网http://www.gh.bjedu.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