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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细则(修订)(2020年10月)-中期管理

发布时间:2020-09-18 15:11:16   作者:教科院规划办   来源:教科院规划办   浏览次数:0

第十五条  规划办依据课题完成周期对各类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完成。

第十六条  规划办发布中期检查通知,重点检查课题研究的基本进度、研究中存在的问题、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等。中期检查的具体工作由受托管理机构完成,建议采用集中会议检查的方式。完成中期检查后在课题管理系统中填写“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期检查表”,提交规划办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拨付课题“研究资助”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课题暂缓拨付。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撰写“年度课题中期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规划办。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如需进行重要事项变更,应登陆课题管理系统填写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受托管理机构审批后,报规划办最终审批。

变更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管理单位的课题须提供签字盖章后的“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规划办审批后,返还“关于课题变更申请的回复。课题负责人留存“关于课题变更申请的回复”原件,待课题结题时装订在结题鉴定材料中统一提交。

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应在预计完成时间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一项课题只能申请一次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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